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

│建设单位││单位性质││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投资总额││当年投资│

├────────┼─────────┴───────────────┤

│资金来源构成│政府投资%;自筹%;贷款%;外资%│

├─┬──────┼─────────────────────────┤

│批│立项文件名称││

│准├──────┼─────────────────────────┤

│文│文号││

│件│││

├─┴──────┼─────────────────────────┤

│工程规模││

├────────┼─────────┬──────┬────────┤

│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

│发包方式││

├────────┼─────────────────────────┤

│银行资信证明││

├────────┴─────────────────────────┤

│工程筹建情况│

││

││

││

└──────────────────────────────────┘

报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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